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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条码技术具有的几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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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条码技术具有的几个优点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1-07-01 08:45:47

所谓深圳条码(深圳条形码的简称),就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特殊符号。严格地讲,它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深圳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  

第二: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第三: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可以包含图形或汉字,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第四: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条码在服装企业的应用中根据使用范围不同一般分为商品码和物流码。  

商品码是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后,经批准供产品在 商业 流通中使用的代表一定 商业信息的条码。商品码主要有EAN-13码:  

物流码是在服装企业内部使用的代表物流信息的条码,其编码原则可以由服装企业规定,物流码编有大量有价值信息,如下图中条码的编码原则为:

定单号+序号+颜色代码+规格  

条码扫描器将条码录入计算机后,管理信息系统(MIS)根据编码原则解析条码中的信息,反映产品状况,从而进行各种控制。一般来讲物流码只在厂内起作用,服装出厂进入 商业 流通领域后应使用商品码。根据服装企业的实际需要,可能在物流码中含有数字、字符。针对此特点,我公司推荐服装企业使用物流码的码制为国际通用的CODE 128码,该码制的特点是压缩比高、误读率低、可含有数字及字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 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 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 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  (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 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  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  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 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 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高系统成员商品条码质量意识

目前,部分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条码质量意识淡薄,重视不够,有的根本不知道条码还有标准要求,缺乏条码设计、使用等方面的必备知识。有些企业不重视产品外包装上条码产品的质量,未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因此造成了商品条码难以识读,影响了商品条码的应用和发展。

首先,商品条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商品条码知识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建立条码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条码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条码相关知识宣传讲座及相关标准GB 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GB/T 18348-2008《商品条码  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培训班,了解与条码有关的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条码基础知识,提高企业执行条码相关标准的自觉性,进一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

其次,企业管理者要重视商品条码质量,企业要设置专人来管理条码并保证人员的相对固定,做好商品条码的编码、登记和存档,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一物一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条码质量保证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购置条码检测仪,严把产品编码和条码印刷品质量验收关,做到不合格的条码不出厂。

加强印刷企业对商品条码的质量控制

大多数印刷企业在承揽条码印刷业务时,包揽条码的设计、制版和印刷,这就要求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相关人员要了解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企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商品条码知识、相关标准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同时印刷企业应建立条码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的样稿要经过专人审核;建立条码检验制度,在条码印制过程中,检查条码的印刷质量。提高条码印制质量的控制能力,避免不合格产品留到下一个程序。要建立商品条码印刷品出厂检验制度,条码印出成品后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一旦发现条码质量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加大商品条码监督抽查力度

商品条码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商品条码定期监督抽查工作,对系统成员和承印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从各种渠道来控制条码质量,避免不合格的商品条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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