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条形码是否有防伪功能?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1-08-14 08:46:25
条形码大多指的是一种线性的黑白相间的线条,是为了方便对产品进行有效管理而设计的。虽然深圳条形码已经跟人们的生活习习相关,但是在人们的眼中,觉得条形码依然充满了神秘,好象使用了条形码的产品就实现了防伪功能。下面深圳条形码技术人员就深圳条形码是否有防伪功能以及怎样利用深圳条形码来进行来防伪进行讲解。
1、条形码是否具有防伪功能条形码本身的信息其实就是一串字符,用扫描枪扫描一下就可以得到该字符的内容,所以条形码是没有防伪功能的,通过条形码能够得到产品的信息,实际上是条形码软件对产品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来进行编码的,通过扫描条形码编码就可以找到该产品信息,脱离条形码脱离软件环境就只是单纯的一串字符。
2、怎样利用条形码来实现防伪条码阅读非常方便,利用该优点,条码可以成为防伪技术上的重要手段。条形码防伪技术是应用条码技术与数码防伪技术的结合,即在标签上打印的号码可变、无序的防伪密码及对应的条码,他与普通条码最大的区别在于:
普通商品条码是固定的(即一种商品一种条码),而防伪条码则是一个商品一个不同的条码,并且条形码防伪经常会与其它高新技术想结合,如印刷技术、材料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才能增强条码的实用性与防伪功能。目前经常用到的防伪方式主要有数字的数码防伪,数字和文字、字母组合的复合防伪码,三维图案防伪。当然除了这几种常见的防伪方式外,防伪行业还经常把例如纹理防伪、安全线等防伪技术当成防伪码的一部分,但我们在这里暂时不把这些防伪技术当成防伪码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 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 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 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 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 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 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 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 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 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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