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条码符号有哪些识读条件?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1-10-08 08:18:59
深圳条码符号的识读涉及光学、电子学、微处理器等多种技术。要完成正确识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建立一个光学系统并产生一个光点,使该光点在人工或自动控制下能沿某一轨迹作直线运动且通过一个条码符号的左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
②建立一个反射光接收系统,使它能够接收到光点从条码符号上反射回来的光。同时要求接受系统的探测器的敏感面尽量与光点经过光学系统成像的尺寸相吻合。如果光点的成像比光敏感面小,则会使光点外的那些对探测器敏感的背景光进入探测器,影响识读。当然也要求来自条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弱,而来自空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强,以便通过反射光的强弱及持续时间来测定条(空)宽。
③要求光电转换器将接收到的光信号不失真地转换成电信号。
④要求电子电路将电信号放大、滤波、整形,并转换成电脉冲信号。
⑤建立某种译码算法,将所获得的电脉冲信号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得到条码符号所表示的信息。
⑥将所得到的信息转储到指定的地方。
扫描枪扫描不出条码是什么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条码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了大大的便利,快递扫描,景点扫描验票,扫描支付宝付款随处可见,使用中也偶尔能听到人们抱怨说条码扫描枪扫不出标签,抱怨扫描枪不好使用,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条码扫描枪无法扫描条码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首先要分析条码打印出来的条码质量是否达到等级,当然你不可能购买专业的条码检测仪进行检测,普通用户可以用肉眼来识别条码打印的质量,众所周知,条码是由黑条和白条按照相应的标准组成的,所以你可以检测一下打印的黑条是否清晰,如果黑条上面有一些白点,可以判定该条码的质量不是太好,但性能比较好的扫描枪还是可以识读出来的,如果是黑条打不全说明该条码已经完全无法识读,建议检测条码打印头是否断针或是有杂质?
二、检查一下所打印的条码是否完整,打印的条码是否超出了标签的边界。根据条码扫描枪扫描的原理,条码必须从左到右是完整的。每个黑条和白条都有其代表的意义,不完整的条码就算再高端的扫描枪都是没有办法扫描。
三、检查打印的条码是什么码制的,就是条码的类型,通常市面上通用的码制为code 128,code39,code93,EAN-13等,如果你打印的码制不在这个范围内,那么必须开启条码扫描枪的其他码制的扫描功能。特别说明一下:很多客户会用CODE93码来打印,有些扫描枪是没有开启CODE93的,所以必须要设置一下。
四、检查条码扫描枪是否完好。方法很简单:我们通常身边都有一些商品的条码,如果饮料瓶,书本,食品外包装,这些条码都是印刷的,质量都非常好,如果条码扫描枪还扫不了这些条码,说明条码扫描枪有故障。
五、检查条码打印的内容是否很紧密,由于受条码标签宽度的限制,有些条码内容过长,必须缩小比例才能完整的打印出来,条码扫描枪分为普通扫描枪和高精密度的条码扫描枪。如果扫描枪不是高精密度的,几乎扫不到密度排列很高的条码。这个就是所选的扫描枪和条码的打印内容不匹配的问题。检测匹配不匹配的方法很简单,可以先打印数据内容不长的条码标签进行测试。
以上几个方法可供大家参考,遇到条码标签扫描不出,千万不要着急判断是条码扫描枪出了问题,现在大多数USB接口的条码扫描枪都是即插即用的,使用都是非常方便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 (二)玩具; (三)日用化学品、农药; (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 (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 (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 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 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 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 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 (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维条形码应用管理解决方案使汽车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系统中成功实施,QR二维条码数据采集技术完成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系统的组建。
1、汽车组装生产线数据采集管理汽车是在小批量、多品种混合生产线上生产的,将写有产品种类生产指示命令的卡片安在产品生产台,这些命令被各个作业操作人员读取并完成组装任务,使用这些卡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大的隐患:包括速度、出错率、数据统计、协调管理、质量问题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系统概要如果用二维条码来取代手工卡片,初期投入费用并不高,但建立了高可靠性的系统。1)生产线的前端,根据主控计算机发出的生产指示信息,条码打印机打印出1张条码标签,贴在产品的载具上。
2)各作业工序中,操作人员用条码识读器读取载具上的条码符号,将作业的信息输入计算机,主系统对作业人员和检查装置发出指令。3)各个工序用扫描器读取贴在安装零件上的条码标签,然后再读取贴在载具上的二维条码,以确认零件安装是否正确。4)各工序中,二维条码的生产指示号码、生产线顺序号码、车身号数据和实装零部件的数据、检查数据等,均被反馈回主控计算机,用来对进展情况进行管理。
应用效果:1、投资较低。2、二维条码可被识读器稳定读取(错误率低)。
3、可省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4、主系统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全面提升。5、使生产全过程和主系统连接成为一体,生产效益大大提高。2、汽车生产供应链采集系统的应用应用环境:汽车零件供货商按汽车厂商的订单生产零配件,长期供货,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作,缩减成本,提高效率。
应用描述:1、汽车厂家将看板标签贴在自己的周转箱上,先定义箱号。2、汽车厂家读取看板标签上的一维条码,将所订购的零件编号、数量、箱数等信息制作成条形码,并制作带有该条形码的看板单据。3、将看板单据和看板标签一起交给零件生产厂。4、零件生产厂读取由车辆提供的看板单据上的条形码,处理接受的订货信息,并制作发货指示书。5、零件生产厂将看板标签付在发货产品上,看板单据作为交货书发给汽车生产厂。6、汽车生产厂读取看板单据上的条形码进行接货统计。
应用效果:1)采用QRCode使得原来无法条码化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等可以自动对照,出库时的肉眼观察操作大幅减少,降低了操作人员人为识别验货的错误,避免了误配送的发生。2)出库单系统打印二维条码加密、安全、不易出错。3)验货出库工作,可以完全脱离主系统和网络环境独立运行,对主系统的依赖性小,减少主系统网络通讯和系统资源的压力,同时对安全性要求降低。4)真正作到了,二维条码数据与出库单数据及实际出库的物品的属性特征的统一。5)加快了出库验收作业的时间,缩短了工作的过程,并且验收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从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保证了安全、防止了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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