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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条形码的特性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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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条形码的特性是怎样的?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1-10-20 08:32:28

接下来,由深圳条形码公司给各位详细介绍一下:EAN码的全名为欧洲商品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源於西元1977年,由欧洲十二个工业国家所共同发展出来的一种条码。目前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条码系统。EAN条码系统的管理是由国际商品条码总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负责各会员国的国家代表号码之分配与授权,再由各会员国的商品条码专责机构,对其国内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授予厂商代表号码。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加盟EAN。

EAN码具有以下特性:

只能储存数字。可双向扫瞄处理,即条码可由左至右或由右至左扫描。须有一检查码,以防读取资料的错误情形发生,位於EAN码中的最右边处。具有左护线、中线及右护线,以分隔条码上的不同部分与撷取适当的安全空间来处理。条码长度一定,较欠缺弹性,但经由适当的管道,可使其通用於世界各国。

依结构的不同,可区分为:EAN-13码:由13个数字组成,为EAN的标准编码型式。EAN- 8码:由8个数字组成,属EAN的简易编码型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 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 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  (三)儿童玩具;  (四)肥料、农药;  (五)化妆品;  (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码的码制是指条码符号的类型,每种类型的条码符号都是由符合特定编码规则的条和空组合而成。每种码制都具有固定的编码容量和所规定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中字符总数不能大于该种码制的编码容量。常用的一维码的码制包括:EAN码、39码、交插25码、UPC码、128码、93码,及Codabar(库德巴码)等。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集是指某种码制所表示的全部字符的集合。有些码制仅能表示10个数字字符:0到9,如EAN/UPC码,25条码;有些码制除了能表示10个数字字符外,还可以表示几个特殊字符,如库德巴条码。39条码可表示数字字符:0~9,26个英文字母:A~Z以及一些特殊符号。

连续性与非连续性条码符号的连续性是指每个条码字符之间不存在间隔,相反,非连续性是指每个条码字符之间存在间隔。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连续性条码不存在条码字符间隔,即密度相对较高,而非连续性条码的密度相对较低。但非连续性条码字符间隔引起误差较大,一般规范不给出具体指标限制。而对连续性条码除了控制尺寸误差外,还需控制相邻条与条,空与空的相同边缘间的尺寸误差及每一条码字符的尺寸误差。定长条码与非定长条码定长条码是指仅能表示固定字符个数的条码。非定长条码是指能表示可变字符个数的条码。例如:EAN/UPC码是定长条码,它们的标准版仅能表示12个字符,39码为非定长条码。定长条码由于限制了表示字符的个数,即密码的无视率相对较低,因为就一个完整的条码符号而言,任何信息的丢失总会导致密码的失败。非定长条码具有灵活、方便等优点,但受扫描器及印刷面积的控制,它不能表示任意多个字符,并且在扫描阅读过程中可能产生因信息丢失而引起错误密码,这些缺点在某些码制(如交插25码)中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这个缺点可通过识读器或计算机系统的校验程度而克服。

双向可读性条码符号的双向可读性,是指从左、右两侧开始扫描都可被识别的特性。绝大多数码制都可双向识读,所以都具有双向可读性。事实上,双向可读性不仅仅是条码符号本身的特性,它是条码符号和扫描设备的综合特性。对于双向可读的条码,识读过程中译码器需要判别扫描方向。有些类型的条码符号,其扫描方向的判定是通过起始符与终止符来完成。例如39码、交插25码、库德巴码。有些类型的条码,由于从两个方向扫描起始符和终止符所产生的数字脉冲信号完全相同,所以无法用它们来判别扫描方向。例如:EAN和UPC码。在这种情况下,扫描方向的判别则是通过条码数据符的特定组合来完成的。对于某些非连续性条码符号,例如:39条码,由于其字符集中存在着条码字符的对称性(例如字符<*>与<P>,<M>与<&mdash;>等),在条码字符间隔较大时,很可能出现因信息丢失而引起的译码错误。

自校验特性条码符号的自校验特性是指条码字符本身具有校验特性。若在一条码符号中,一个印刷缺陷(例如,因出现污点把一个窄条错认为宽条,而相邻宽空错认为窄空)不会导致替代错误,那么这种条码就具有自校验功能。例如39条码、库德巴条码、交插25条码都具有自校验功能;EAN和UPC条码、93条码等都没有自校验功能。自校验功能也能校验出一个印刷缺陷。对于大于一个的印刷缺陷,任何自校验功能的条码都不可能完全校验出来。对于某种码制,是否具有自校验功能是由其编码结构决定的。码制设置者在设置条码符号时,均须考虑自校验功能。

在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标签时,有时有客户需要在条码中加入一些特殊字符,如字符“-”、“/”、“*”、“&”等,那么,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该如何操作呢?接下来给大家介绍几种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插入特殊字符的操作方法:

一、在数据源中,直接输入特殊字符

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一维条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要添加的文字及特殊字符,点击编辑-确定。

二、利用处理方法类型中的“插入”,根据自己的需求插入合适的特殊字符

在数据源中,输入文字之后,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插入”,输入插入的位置及字符串,点击添加-确定。

三、利用处理方法中的“格式化”,直接输入特殊字符

在处理方法中,处理方法类型选择“格式化”,也可以在格式化中进行设置。

四、直接在条码文本属性的格式化中设置特殊字符

在条形码的图形属性窗口下选择“文字”选项卡,其中显示的条码文字区域有个“格式化”设置,在格式化框中,有多少数字就添加多少个英文问号,并在对应的问号后面手动输入特殊字符。

以上就是有关在条码中插入特殊字符的操作步骤,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前三种方法操作,是直接在条码数据源中更改的条码内容,会影响条码的外观,扫描出来的效果是带有特殊字符的:2020-12-23。按照最后一种方法操作,扫描出来的效果是不带有特殊字符的:20201223,也不会影响条码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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