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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几种常用的深圳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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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几种常用的深圳条码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1-11-16 08:33:29

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的条形码种类奇全,但是对于刚接触的朋友来说,不知道什么是条码类型,也不知道该条码需要用在哪个行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几种常用的深圳条码:一维条码(条形码)Code128码128码是一种长度可变、连续性的字母数字条码,可表示从ASCII0到ASCII127共128个字符。Code128码本身有三个字符集,A/B/C。你看到标有ABC的就是可以自己选择的字符集。没有标有ABC的则是由条码软件自动选择字符集。有关ABC三个字符集的区别,可以参考:Code128一维条码中A码、B码、C码的区别。Code39码Code39码是一种条码类型,可以编写大写字母(A到Z),数字(0到9)和少数特殊字符,如¥符号等。39码在哥哥额领域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

目前主要应用于工业品、商业资料及医院用的保健资料等。Code93码Code93码与Code39码具有相同的字符集,但它的密度要比39码高,所以在面积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93码代替39码。EAN13码EAN13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条码,即通用商品条码,通用于全世界。我们在超市购买的商品上一般印的都是EAN13码。EAN8码EAN8码的左右资料编码规则跟EAN13码相同,EAN缩短码共8位数,包括国别码2位,产品代码5位及检查码1位。当包装面积小于120平方公分以下无法使用标准码时,可以申请使用缩短吗。GS1128码GS1128条码是UCC/EAN128条码的新名字,它只是code128的一个特殊子集。GS1-128条码是EAN.UCC系统中唯一可用于表示附加信息的条码。可广泛用于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的标识等。ITF14码ITF14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标识信息的双向条码。主要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以上就是常用条形码的介绍,条码打印软件不仅支持多种条形码的制作,而且制作出来的条形码识别率可达A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商品条码的印刷主要涉及、印刷设备、印刷地点等情况,这三者也同时影响到包装防伪的效果。从防伪包装上考虑,我们可以将印刷地点分为现场印刷。条码的非现场印刷作业主要在专业印刷厂进行,它主要以商标或包装箱等的形式供应企业。一般说来这种印刷方式成本较量低,印刷的质量有可靠的保障,使用企业不需要掌握相应的印刷技术,这些优点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大多数的企业乐意采用,但是这种印刷方式的防伪效果一般来说较差,如果印刷企业管理不善,这些商标或包装箱就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不法之徒手中,给假冒商品开了绿灯,因此,就防伪包装来说,条码的现场印刷方法可能会比非现场印刷方法更好一些,本文仅就现场印刷设备的选择作一些讨论,供有关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参考。条码现场印刷设备的分类条码的现场印刷方法很多,按印刷原理可分为接触式印刷和非接触式印刷;按机械形式可分为手持式、便携式、台式等;按耗材情况可分为墨印刷和无墨印刷等等。

按触式印刷非接触式印刷热转印式热传导式针式激光式(激光打印式/激光光该式)滚筒式喷墨式静电式表1能够完成条码现场印刷的设备很多,且大多都用计算机控制,操作方便,工作可靠;用这些设备在现场实地印刷条码都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但防伪效果在各机型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选用时应慎重考虑。条码现场印刷设备的特点条码现场印刷设备种类繁多、各有特点,而各个企业的基本情况又不完全相同,因此在选用设备时应全面考虑,以保证所选设备能够用得上、用得好。表1列出了部分条码现场印刷设备的特点,供有关企业在选用设备时参考。特点机型激光打印激光光刻针式打印喷墨打印热转印打印基材纸不干胶标签等各种不反光材料纸、聚酯不干胶标签等各种材料纸、聚酯不干胶标签等消耗材料墨粉CO2等碳质色带墨水热敏色带/专用色带印刷质量好一般较差较差好印刷速度高低一般一般高设备价格中高低低高印刷成本高高低低中防伪效果一般好差差一般接触印刷是否是否是适应能力一般强差一般差代用设备有无有有有

详细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正确选用条码现场的印刷设备是必要的,这里就其中一些条目给予进一步的计论。印刷质量印刷质量是一个综合指标,它涉及到印刷的尺寸精度,条的边沿粗糙度,条和空的对比度,计算机的可识读能力等。不同的机型,印刷的条码质量是不一样的。设备价格设备价格在不同的时间从格不同,其防伪效果也不同,一般情况是,价格越高,防伪效果也越好,刚问世的设备一般价格较高,技术垄断性较强,无论从投资方面还是从技术方面都具有较好的防伪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在不断地普及,设备的价格也会逐渐地降低,因而防伪效果也在不断地减弱。印刷成本在承印物价格相同时,印刷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印刷媒介的价格,在大批量印刷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防伪效果条码防伪主要在于合理地设计防伪包装与使用合适的设备,商品条码的现场印刷技术需要相应的配套设备,每一种设备都对应着一定的投资,一般来说,制假者的经济能力较差,无力购买价格昂贵的设备,这就表明价格高的条码现场印刷设备防伪效果好,

激光光刻机的价格较高,因而其防伪效果也好。针式打印机及喷墨打印机的价格较低,其防伪效果就不理想。接触印刷条码设备打印头与条码基材在印刷时直接接触的印刷称为条码接触印刷。接触印刷对基材的要求条件较高,对于一些基材表面不平及其粗糙的情况。例如对于异型酒瓶的贴标印刷来说,在贴标后由于其表面凸凹不平,就不能采用接触印刷的方法,只有采用先印刷后贴标的工艺,才能满足异型酒瓶特殊的印刷工艺要求。因此接触印刷对承印刷的要求比非接触印刷对承印物的要求要严格得多,这就是接触印刷的方法在线使用较少的缘故。非接触印刷在印刷时打印头不与承印物直接接触,对于承印物表面不平的物品时,也不影响印刷的质量,因而适宜在线使用。

由于在现场使用,购买价格的投资也形成投资防伪的条件,所以非接触印刷具有防伪的能力,设备的价格越高,其防伪的能力就越强。适应能力适应能力也是一个综合指标。有些机器对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其适应能力就差。例如激光打印机,它要求洁净的环境条件,因而就不适于在生产现场使用。还有一些机器对基材的要求较高,只对某一部分的基材适应,而对另一部分的基材就不适用,也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代用设备一种设备能否被比其价格更低的设备替代,是衡量其防伪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喷墨打印机,高档的价格在十几万元以上,一般的制假者没有能力购买,但他们可以用两千元的喷墨打印机替代,因此可以说只要存在着低价的简易设备,那么该设备的防伪效果就应打折扣。每一种条码现场印刷设备都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影响着防伪包装的效果,在选择用于防伪包装的商品条码现场印刷设备时,应参考防伪包装的相应理论,在几个不同的机型之间比较选择,这样才能达到用商品条码防伪的目的。

1、零售商品

零售商品可选用EAN条码表示。在我国,目前主要采用EAN商品条码标识零售商品,包括EAN-13商品条码和EAN-8商品条码。EAN-13商品条码示例如图1所示。图1EAN-13商品条码实例

2、非零售商品

非零售商品的符号表示有多种,如EAN/UPC条码、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或GS1DataBar条码。采用EAN/UPC条码表示非零售商品时,其方法与零售商品相同。UCC/EAN-128条码及GS1DataBar条码可用于表示商品附加属性信息。

3、物流单元

物流单元的SSCC和应用标识符"00"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如图2所示。图2表示物流单元的UCC/EAN-128条码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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