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条形码申请_商品条码注册_产品条形码办理

深圳条形码申请的好处与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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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条形码申请的好处与申请条件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1-11-19 08:49:21

深圳条形码申请的好处:源数据服务商品条码全面升级,源数据服务较可靠。1、数据全网一体化(数据共享)2、移动端信息导航(条码微站)3、全球数据对接(GDSN)4、数据标准化管理(数据服务工作室)5、产品质量追溯(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

条形码申请条件:1、条形码申请必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条形码申请必须要有自己注册的商标;3、条形码申请必须要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以交纳会费;4、凡生产下列商品的企业适宜申请。如:食品,饮料,土特产,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品;胶卷、空白磁带,生活用纸,玩具,钟表等日杂品。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码标记。

有用户的流水号是A0001,B0002,C0003这样的带有可变字母前缀的流水号,想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实现这种效果。也就是流水号是正常的流水号,但是英文字母是26个字母循环,咨询在软件中怎么实现的?效果步骤一:设置A-Z循环显示效果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在"序列字符集"中删除默认的0-9数据,输入26个英文字母(A-Z)。然后将"开始字符串"为A,点击编辑。设置到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如果不对当前设置做处理的话,那么再生成第27个数据的时候,就会变成BA0027,BB0028,BC0029这样的效果。

所以需要对当前设置的字母流水做一下处理: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保留",保留右端的1位,点击添加。效果图:步骤二:设置四位数的流水号:0001,0002,0003再在数据对象类型中,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添加。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4(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或者输出PDF文档进行打印。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实现26个英文字母循环组成的流水号,是不是很简单。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数据对象类型,这里就不再详细的描述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可以采用传统的印刷方式印刷,也可以采用专用计算机软件生成打印或者专用条码打印机制作。

采用传统方式用原版胶片制版印刷的条码,通常与其它包装装璜图案一起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采用计算机生成制作的条码,通常打印在标签上;专用条码打印机通常打印条码不干胶标贴。由于商品条码有严格的条、空尺寸规定,人工描绘和用条码印刷品扫描翻拍、复印的商品条码均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商品条码可以印在商品上的外包装上,也可以在商品无包装的情况下,直接印在商品上或用标签粘贴或挂在商品上。为便于售货员销售商品时扫描条码,条码应避免印在人眼看不到的地方,如:商品内包装上或包装的内侧上等。

商品条码标志印制在商品上后,还要随商品经过运输、仓储、货品上架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有的商品条码会被污染、损坏或被遮盖,消费者如果选购了带有这样条码的商品,在结帐时,会因条码无法扫描而被要求重新换取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选择有完整条码的商品。

商品条码的质量是商品条码能被识读设备正确、可靠、快速识读的关键,是自动扫描商店能否正常运行的前提。能为某一商场扫描器识读的条码,不一定能够为其它商场的扫描器识读,也就是说不一定符合标准的质量规定。因此,为使商品条码能在国际市场上通行,必须确保条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商品的产、供、销三方在条码应用时应高度重视条码质量,在商品条码的印刷、商品进货、销售进行要做条码的质量检查,条码质量检查包括:

1、商品条码合法性检查:查验制造经销商是否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唯一性检查:检查商品是否存在“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现象。

3、印刷质量的检查:商品条码印制质量检查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商品条码》和GB/T14258《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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