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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UCC-128条形码申请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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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UCC-128条形码申请多少钱?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4-01-13 08:01:11

美国深圳条形码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交通运输、包装、配送等领域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使用条形码进行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美国条形码是商品入驻ebay亚马逊、淘宝天猫、京东等各大电商及各种大型超市的条件!那么,美国的条形码应该如何申请呢?

我们通常所说的美国条码指的就是UPC条形码。UPC美国条形码结构非常的简单,一般是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面部分是申请公司的前缀,后面数字是商品的编码,同一商品不同包装、不同颜色、不同规格等,都需要使用不同的美国UPC编码。美国UPC条形码适用的行业是比较广泛的,不管是产品类还是服务类,都是可以使用的。美国条形码申请时,您需要如实填写申请美国条形码确认单;接着由美国方面核实申请费用;核实过后,您需要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和服务费;较后,你会获得相关电子授权证书。申请美国条形码,可靠准确,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便利,数据传输速度非常快,并且申请美国条形码比较的便宜。美国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易于制作。可印刷,称作为“可印刷的计算机语言”。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申请美国条形码的前提是,您需要拥有一个美国注册公司,并且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美国公司注册证书。您申请的美国条形码可以是一百个,也可以是一千个,对于数量没有具体的要求。申请美国条形码是比较省时的,大概8至10个工作日就能申请完毕。美国条形码的使用年限是1年。到期之后,您需要提个月进行条形码的年检,美国条形码的申请费用要根据您申请条形码的数量来决定!

一、条码应用的基础工作

无论在那一个领域中使用条码技术,首先必须实现计算机管理,然后才谈得上条码技术的应用)在商品流通管理中使用条码技术也不例外,就是首先要在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全国大力推广商业自动化,也就是说首先要在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这就为实现条码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已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再实现条码管理仅仅是一步之遥,但却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包括超市和连锁店等,一定要做到“单品”管理,才能实现条码管理。对于每一种商品,根据其属性和特征,按照一定的规则,必须编制“后台码”,这是计算机管理所必须的基础工作。在“后台码”中,通常包括了商品大类、中类、小类、供应商、所属柜组、质料、尺码、颜色、品牌等内容,依靠计算机按“后台码”来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只要将供销售和盘点等之用的“前台码”换成条码,利用条码阅读设备,就可实现商品的条码管理。必须指出的是“前台码”和“后台码”不可混为一谈。“后台码”通常长达到20位字符以上,因此不可用作前台操作码。反之,前台操作码不可能太长,通常不超过13位,不足以完全表示商品的属性和特征等内容。

二、如何使用商品上已有的条码

一般来说,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上的条码都比较符合规范,可以直接使用。但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规范条码、重码等现象累有发生,由于印刷的原因或条码颜色褡配不当使条码阅读器无法阅读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在使用条码扫描销售商品前,必须对一种商品的条码进行仔细的检查。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条码阅读器对每一种商品进行扫描,剔除重码或无法读出的条码,并对该类商品重新贴上由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看起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如果工作没有做好,就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甚至会造成某些商品无法使用条码扫描销售。

鉴于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累累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各地分中心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各地的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国内商品上不符合要求的条码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三、店内码的使用和制作

在国外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无论商品上原来有无条码,一律使用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另一种做法是充分利用商品上原有的条码,对没有条码的商品才标上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在国内已推广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也不外乎这二种情况。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中高档商场或专卖店,后一种做法基本上是所有超市和连锁店,因为商品价值较低、商品销售量大,全部使用店内码会增加商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超市和连锁店的商品销售。当然,后一种做法对所有商场也都是适用的。而全部使用“店内码”的好处是可以根据用户自己对管理商品的要求来编制“店内码”,从而达到用户自己的管理要求。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采用流水作业自动生成店内码,提高了条码制作效率。

“店内码”的编制,应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规定来进行。有些用户还不知道“店内码”的编制规定,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以宣传和普及。制作“店内码”必须配置专用条码打印机,最好是采用能与计算机接口的条码打印机,可以通过预先编制好的程序来制作所需的“店内码”。从而减少人工输入的差错,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用户全部使用“店内码”,则可通过POS系统中的应用程序采用流水作业法自动生成店内码,使条码制作更方便、更省力,效率更高。

四、关于条码POS系统的设计

应用条码的POS系统设计与一般POS系统的设计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条码作前台码,并通过条码阅读器来自动阅读条码,避免由人工输入前合码时的差错,并提高了输入速度、和工作效率,特别对超市其效益更为突出,可以大大减少顾客购物结算的等候时候。

对于条码阅读器的选择,在大、中型百货商场、零售店、专卖店等以选择手持式条码阅读器为宜,而在超市则以选择激光平合式条码阅读器为宜。

条码阅读器与收款机、计算机的接口通常分为键盘仿真输入和串口输入二种。在应用程序编程时,只要注意到采用什么接口,编程是不困难的。

因此,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厦、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应不失时机地推广应用条码管理,而对于没有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业企业,可在设计计算机管理信息时一并考虑使用条码管理,其实使用条码管理并不神秘,也不困难。

五、条码应用与经营管理模式

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不仅可以避免差错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条码技术不仅可用于商品销售,而且可用于库存管理和柜存管理。利用便携式数据采集器,通过条码阅读器扫描,可快速、准确地进行库存和柜存盘点,然后送入POS系统,与PO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较后产生盘盈、盘亏表。如果采用手工进行库存和柜存的盘点。不仅费工、费时,而且不易盘准,容易产生差错。因此,使用条码进行柜存和库存管理是实现仓库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要使我国条码管理系统进入世界先进行列,首先要提高认识。它是实现国民经济信息化一个基础信息领域,是促进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科研领域的一项事业。不能单打一仅抓发展系统成员,更不能把它仅看成是创收的手段,发财致富的摇钱树,这样势必会造成这项事业的萎缩;

其次,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投入。它是一项高新技术,要保证发展跟上世界潮流,行成独立产业,必须制定规划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人财物的投入,要培养高层次的科研队伍,建立高水平的工程研究中心和产业基地,实行用先进技术装备建立起来的现代化管理机制,决不能只索取只消费不投入,采取掠夺式管理,失掉后劲力量;

跟踪世界发展趋势。条码管理系统是一项国际化的技术、国际化的产业、国际化的信息。我们必须紧跟世界发展步伐,吸取国际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吸收、消化、创新,逐步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条码管理系统及其产业。

总之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条码管理系统及其产业必须有一个战略考虑,有一个方向,有一个目标,有一个规划计划,有一个人员的培训,有一个财力的投入,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整体措施,以保证条码管理系统及其产业的的兴旺发达。

冒用他人商品深圳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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