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条码如何进行查询?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3-12-31 08:32:10
条形码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东西,随时随地都能看到。据估计,现在全世界每天大约有五十亿件流通商品接受条形码扫描,条形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但关于条形码的起源却少有人知。
关于这段历史,有两个不同的故事版本。
其中一个讲的是创造力的灵感突发。
1948年,费城德雷克塞尔研究所研究生约瑟夫·伍德兰德正在思考当地零售商遇到的难题:谁有办法将结账登记的繁琐过程自动化,以加快商店结账的过程?
伍德兰德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年轻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曼哈顿项目部工作。作为一名大学生,他设计过一个系统,可以改进公共场合背景音乐的播放。
而现在,他被商店结账登记问题所困扰。
一次,他在迈阿密的沙滩上沉思的时候,漫不经心地用手指画着圆圈,让沙子在指尖滑动。看着沙地上凹凸起伏的图案,头脑里突然闪过一个念头:就像莫尔斯电码使用点和短线来传达信息一样,可以使用细线和粗线对信息进行编码。
斑马条纹中的代码可以描述产品及其价格,这个代码或许可以用18条形码机器读取。
这个创意是可行的,然而当时想实现太难了,因为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配套。之后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激光的发明,这个创意才逐渐变得可行。
接下来几年,深圳条码扫描系统又经历了几次更新和升级。在20世纪50年代,一位叫戴维·柯林斯的工程师在轨道车上涂了粗细不一的线条,以便能被轨道旁边的扫描仪自动读取。
在20世纪70年代初,IBM工程师乔治·劳雷认为,矩形代码比伍德兰德的靶心状代码更紧凑,并开发了一种使用激光和计算机的系统,其速度非常之快,可以处理放置在扫描仪系统上有标签的装豆袋子。约瑟夫·伍德兰德的海边涂鸦成为了一个技术现实。
乔治·劳雷也是一位高寿的工程师,他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享年94岁,他很幸运,能够看到自己的创造应用到全世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深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前打印深圳条码标签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以利用,它们各有什么优缺点?
常见的有条码打印机打印方式或者激光打印机方式。
1、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
条码打印机打印方式是一种传统的条码打印方式。条码打印机是一种专用设备,一般有热敏型和热转印型打印方式,使用专用的条码标签纸和碳带。条码打印机打印速度快,可打印特殊材料(PVC等),可外接切刀等进行功能扩展,但其价格昂贵,使用维护较复杂,适合于需大量制作标签的专业用户使用。
2、使用条码标签设计打印软件与激光打印机打印:
应用普通的打印机配合专门的条码标签设计打印软件是制作条码标签的另一种方式。该方式可实现一机多用,且激光打印机精度高,图形表现能力强,且可打印彩色标签。但其打印速度较慢,且可打印材料较少。
根据上面的比较,两者各有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
在需大量打印标签的地方,特别是工厂需在短时间内大量打印以及需要特殊标签(如PVC材料、防水材料)、需要即用即打(如售票处等)的地方,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在标签打印量较少,且多为一次性打印的地方(如图书馆),应选择激光打印方式。在一些小型商场、小型工厂等地方,两种方式都可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您经常大量打印标签,或对标签有特殊要求,且您的财力又允许,您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如您的标签打印量不很大,财力上又不想花费太多,您应选择激光打印机。利用软件和激光打印方式,不仅能满足您条码标签打印的需求,还能用它来制作名片、胸卡、打印信函签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现代化技术的勃兴,商品交易模式日益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仅商品物流规模增大、速度加快,手段也大为现代化,可以说商品物流配送的效益对未来的经济发展将起着一定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据《中国商报》报道,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商品物流配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这一现代营销方式在开拓市场,扩大内需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发展规模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国家内贸局确定中国物流储运总公司等283家企业为发展商品物流配送的重点企业,通过抓好这些重点企业,发挥它们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加快商品物流配送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国家内贸局有关人士指出,这次确定的发展商品物流配送重点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流通企业,也包括股份制、个体、民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既包括原有的物资流通、商业批发及大型零售企业,也包括各类仓诸、运输、储运及其他类型的、行业和地区代表性较强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这些企业都具有较好的设施及业务运作基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具备了进一步发展商品物流配送的基本条件。
对于被确定为发展商品物流配送的重点企业,国家内贸局将重点指导,加强日常联系,并协调有关部门在行业发展政策、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发展较快、成效显著并达至一定规模、运作规范的重点企业,将被确定为全国商品物流配送示范单位,予以重点扶持;并争取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资金、税收、交通管制等方面对重点企业加以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与发展环境。可以说物流配送业即将迎来自己飞速发展的新春。
众所周知,深圳条码及其自动识别技术在物流管理现代化方面具有巨大的技术优势和广泛的应用。可以预言,随着物流配送业的飞速发展和现代化,条码及其应用技术将会获得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并将日益成为商品产、供,销紧密联系和一体化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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