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条码怎么制作
作者:http://www.tjdlqjcj.cn 时间:2024-01-10 08:44:23
碳带和色带的区别是什么答:碳带是深圳条码机专用耗材,它上面覆盖一层碳粉,在打印时,打印头发热碳粉便移印到不干胶标签上,这过程叫热转印方式,碳带主要是用在条码打印机上,打印的纸张一般都是标签纸;碳带一般是以卷为单位,跟卷心一起使用的,长度有300米,75米,450米,100米,宽度一般情况下比色带宽好几倍,参考如下:
色带一般是通用打印机即针式打印机常用耗材,例如EPSON630K,通过针击打色带而在白纸上打印东西,主要是用在多层拷贝纸上打印,一般是跟支架配套使用.
条形码,又称深圳条码(BARCODE),是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商品上普遍印有的标识之一,条形码是一组黑白相间的有规则排列的平行条纹,下附有数字,它包括多种有关商品的信息,可用专门仪器识读,并可与POS、计算机配伍实现商品的自动销售。
条形码技术简介
条形码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输入计算机的图形符号,条形码技术是伴随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自动识别技术,它是研究如何用条码标识信息,并将条码所标识的信息转换为计算机能识别的语言,从而实现数据的自动识别、自动统计、自动输入的一门高新技术。
一般来说,条形码技术包括符号技术、识别技术和应用系统设计等。符号的技术即各类条码的编码原理和条码符号的设计制作,识别技术即条码符号的扫描和译码。一个条码系统由条码标识、识读设备、计算机及通讯接口等组成。条码应用系统设计指系统各部分的配置,如确定条码所标识的信息、选择码制及设计标识的形式、尺寸、颜色、选择识读设备等等,条码系统往往充当计算机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源,设计条码系统时还应考虑整个应用系统的运作。
条形码的标识的设计
条形码是利用其符号的光学被阅读识别的,所以条码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必须保证其成品标签有足够的光学对比度和条码尺寸精度,条码标识并不限于黑白二色,可自由选择彩色搭配,其生成制作方法除了印刷,还可用机械方法加工形成凹凸表面。
条形码标识的设计包括标识形式设计、符号尺寸设计、条码颜色设计等。
商品条形码标识有三种形式:直接印刷在商品的条码标签纸或包装容器上;制成标签粘贴或悬挂在商品上;直接印刷或喷刷在商品的外包装、运输箱上,条码标识在商品上的印刷位置可参考专门标准而定,一般选择在主显示面的左下侧,或背面、侧面的相应位置,对商品的外包装箱上的条码,首选位置在正面右下角,且条码标签必须有一个以上。
条形码符号尺寸设计就是确定其放大倍数M。通用商品条码EAN标准版的标定尺寸为37.29X26.26mm,缩短版为26.73X21.64mm,具体运用时M可在0.9-1.2之间,M越大,其允许的印刷误差越大,印刷难度小,占用的印刷面积越大,故条码标识尺寸设计要兼顾商品的装潢设计、印刷面积和印刷条件三方面。对包装很小的商品,可申请使用缩短版EAN-8码。
(1)物流深圳条码的技术研究我国条码技术工作起步较晚,技术水平也比较落后,因此必须要对条码技术做深入的研究以后,把这种先进的技术适当地运用到物流系统中,才能使两者完美结合,真正达到标准化、技术化和实用化。
物流条码标准体系中,应用的码制标准主要是通用商品条码、交插25条码和贸易单元128条码,这三种条码都已建立了相应的标准。但是应该看到,物流条码的码制有更广阔的选择范围。二维条码是一种新兴的条码技术,与现有的一维条码相比,它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等很多优点。试想,如果二维条码也可以用在物流条码中时,我们就不必像现在一样,需要在一维条码的后面建立如此庞大的数据库。由此可见,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物流条码的技术研究绝不能停滞不前。物流条码需要不断发展,需要更新的技术和设备作为支持。
(2)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状况物流条码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制定标准,推广物流条码应用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制定标准之前,深入调查,掌握市场的需求,然后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合法的标准。物流条码在我国刚刚起步,并不为多数人所认知,物流条码标准体系的建立与推广,也是一项超前的工作。尽管有些超前,但却是促进我国物流体制改革,加速现代化、信息化管理进程的必经之路,是我国物流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参加国际大循环,跻身于世界的重要保障。因此我认为,在物流条码的标准与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强制推广应用,以加快物流系统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3)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美国、日本及欧洲许多国家的条码技术起步较早,发展得也比我国迅速,条码在贸易中的应用广泛,物流条码体系已比较成熟。因此,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经验对我国推广物流条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推广应用了企事业代码来标识国家范围内的企业或法人组织,但是位置码同样可以标识法律实体,二者有所冲突。科研技术工作者发现问题后,正在积极做好研究和协调工作。法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便实施企事业代码,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制度体系,并且解决了与位置码的相互协调问题。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以推动我国物流条码的发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深圳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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